你不知道的商标驳回理由
近年来,商标申请量越来越大,商标资源已经近乎枯竭,商标注册难度加大,因此很多申请人为了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增强商标的设计感,都会对申请商标加以设计,但大多数申请人不知道,在将文字商标进行设计的同时,也会提高商标的注册风险。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绝对禁止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其中就“其他不良影响”做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商标含有不规范书写或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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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内蒙古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指定类别为37类。商标局于2018年12月16日发文,驳回了该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该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申请商标“”的“德”为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驳回了注册申请。
最终申请人决定采用标准的汉字书写重新递交该商标,目前正在受理审查阶段。
《商标法》中的绝对禁止条款是商标注册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鸿沟,因此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除了要避免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还必须要遵守《商标法》中的绝对禁止性条款,并结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的具体解释,以此来提高商标的注册成功率。
来源丨欣洋瑞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