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您好,欢迎来到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经典案例 | 在线咨询 | 交易平台

24小时服务热线:0471-6920255

24小时服务热线

0471-6920255

提供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知识产权顾问将致电联系您。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确认提交

关于专利的实用性,你真的懂吗?

发布时间:2019-05-28 阅读次数:5881

字号:

{ 关闭 }

众所周知,授权的专利应该具备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见,具备实用性是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

然而,由于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实用性判断的案例相对较少,对于实用性判断的标准也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通常人们认为,只要技术方案从理论上可行,就一定具有实用性,实则不然。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给出了实用性的定义,其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然而,对于这样官方的解释,很多人还是一头雾水,不知所云。

以下给出几种常见的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形:

1、无再现性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应当具有再现性。反之,无再现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不具备实用性。

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

但是,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成品率低与不具有再现性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能够重复实施,只是由于实施过程中未能确保某些技术条件(例如环境洁净度、温度等)而导致成品率低;后者则是在确保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需全部技术条件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仍不可能重复实现该技术方案所要求达到的结果。

例如,从某省某县某地的土壤中分离筛选出一种特定的微生物,由于其地理位置的不确定和自然、人为环境的不断变化,再加上同一块土壤中特定的微生物存在的偶然性,致使不可能在专利有效期二十年内能重现地筛选出同种同属、生化遗传性能完全相同的微生物体。因此,由自然界筛选特定微生物的方法,一般不具有工业实用性,除非申请人能够给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这种方法可以重复实施,否则这种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违背自然规律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能实施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例如,永动机

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得是由自然条件限定的独一无二的产品。利用特定的自然条件建造的自始至终都是不可移动的唯一产品不具备实用性。应当注意的是,不能因为上述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不具备实用性,而认为其构件本身也不具备实用性。例如,一种引水渠,是利用长江某段自燃环境做成的。

4、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外科手术方法包括治疗目的和非治疗目的的手术方法。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由于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例如,为美容而实施的外科手术方法,或者采用外科手术从活牛身体上摘取牛黄的方法,以及为辅助诊断而采用的外科手术方法,例如,实施冠状造影之前采用的外科手术方法等。

5、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测量人体或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需要将被测对象置于极限环境中,这会对人或动物的生命构成威胁,不同的人或动物个体可以耐受的极限条件是不同的,需要有经验的测试人员根据被测对象的情况来确定其耐受的极限条件,因此这类方法无法在产业上使用,不具备实用性。

例如:(1)通过逐渐降低人或动物的体温,以测量人或动物对寒冷耐受程度的测量方法;(2)利用降低吸入气体中氧气分压的方法逐级增加冠状动脉的负荷,并通过动脉血压的动态变化观察冠状动脉的代偿反应,以测量冠状动脉代谢机能的非侵入性的检查方法。

6、无积极效果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使用新型制造、使用后,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这种效果可以是技术效果,也可以是经济或社会效果,例如提高产品的产量、改善产品的质量、增加产品的功能、节省能源或原材料、改善劳动条件、防止环境污染、有助于改善社会风尚等。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即使谈不上有什么优点,仅从它为公众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余地来看,也可以认为它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应当注意的是,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并不要求其毫无缺陷。事实上,任何技术方案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只要存在的缺点或者不足之处没有严重到使有关技术方案根本无法实施,或者根本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的程度,就不能因为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缺点或者不足之处,否认该技术方案具备实用性。因此,能够被认定为不能产生积极效果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能是那些不但明显无益,而且带来不良影响(例如,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资源、败坏社会风气等)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结语:

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实用性,并不是要求这种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时已经实际制造或使用,而是要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其技术知识或者经过惯常的试验和设计后,使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予以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文章来源: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的近似判定 上一篇 下一篇 浅谈近代中国商标法律发展史

经典案例

内蒙古商标注册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知识产权管理咨询 内蒙古专利代理 内蒙古商标代理 内蒙古著作权登记 内蒙古知识产权管理咨询 呼和浩特商标注册 欣洋瑞商标注册

内蒙古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欣洋瑞专利代理 呼和浩特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