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9日“金双岐”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内蒙古双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向商标局提出“金双岐”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在5类(药品)。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为:与在先商标“双歧”构成近似商标,且“金双歧”作为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项目,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或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委托我公司提交驳回复审申请,经过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5月9日裁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驳回复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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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双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向商标局提出“金双岐”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在5类(药品)。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为:与在先商标“双歧”构成近似商标,且“金双歧”作为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项目,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或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委托我公司提交驳回复审申请,经过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5月9日裁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驳回复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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