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费用查询途径及方法
缴费人可以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进入专利查询模块进行查询,也可进入专利缴费服务模 块费用查询页面进行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业务受理大厅及各地方代办处设有费用查询服务台,可为缴费人在缴 费当天现场查询应缴费用种类、金额和缴费期限, 查询时应现场填写或提前准备缴费清单。
缴费人可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进入专利缴费服务模块网上缴费页面缴纳专利及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费用。缴费人可选择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或对公账户支付方式进行缴费。 网上缴费的 缴费日以网上缴费系统收到的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所对应的日期来确定。网上缴费方式 方便快捷,缴费信息完整准确,建议缴费人采用该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缴费人可以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款单 附言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 及费用名称(或简称) 。缴费人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的, 如果未在汇款时注明上述必要信息,可以在汇款当天最迟不超过汇款次日补充缴费信息,补充缴 费信息需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进入专利缴费服务模块电子缴费清单页面提交电子缴费清单。
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 以补充完整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因汇款时缺少必要缴费信息、逾期 补充缴费信息或补充信息不符合规定的,造成汇款被退回或因款项无法退回而暂时存入专利收费 账户(以下简称暂存) 的,视为未缴纳费用。
通过银行或邮局汇款的,缴费人可按属地就近汇至全国 34 个专利代办处银行或邮局账户, 各代办处地址、银行/邮局账户以及联系电话等信息详见附件 1,也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 网站代办处页面进行查看。
费用不得直接邮寄到专利局受理处、专利局其他部门或者审查员个人。缴费人可根据属地,就近前往专利代办处或专利局业务受理服务大厅的收费窗口缴纳专利费 用。 面交费用的,以缴费当天的日期为缴费日。
特别说明的是, PCT 国际阶段费用的缴费方式为网上缴费、银行汇款至专利局银行账户和专 利局面交。不接受邮局汇款、银行汇款至代办处银行账户和代办处面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费用 的缴费方式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海牙专栏。
专利申请阶段缴纳的费用包括申请费、优先权要求费、申请附加费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 印刷费,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两个月内, 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未在规定 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申请费(含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的, 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未在规定的 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还需自申请日(有 优先权要求的, 自最早的优先权日) 起三年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实质审查费。未在 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 月内,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 专利权人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应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 同时缴纳滞 纳金;期满未缴纳的, 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申请人对专利局指定的期限请求延长的,应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以月计 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将不同意延长。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 之日起一个月内。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未 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上述请求视为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其权利将不予恢复。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专利授权文件副本、专利证书副本、专利证书证 明、专利批量法律状态证明、专利授权程序证明、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专利文档复制证明等各 种副本和证明文件前应缴纳副本证明费。缴纳费用时, 除需要填写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之外,缴 费的票据抬头,应与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专利文档查询复制请求书或办理证明文件请求书中填 写的“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一致。办理专利批量法律状态证明,缴纳费用时应使用批量专利申请 号(或专利号) 清单中的第一个号码缴费。PCT国际申请费用包括PCT国际阶段的费用和国家阶段的费用。
PCT国际阶段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检索费和国际申请费(代国际局收取)。除此之外,申请 人可以依照申请的具体情况, 缴纳国际申请附加费(代国际局收取) 、优先权文件费、单一性异 议费、副本复制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代国际局收取) 、附加检索费、初步审查附加费、恢 复权利请求费、后提交费、滞纳金。PCT国家阶段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指定局、选定局) 缴纳的费用包括申请费、申请附 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宽限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译文改正费、单一性恢 复费、优先权恢复费。进入国家阶段其他收费按照国内标准执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费用收费标准参照《<海牙协定>1999年文 本和1960年文本共同实施细则》执行,具体可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海牙专栏。指定中国的外 观设计国际申请国家程序中的费用收费标准依照国内标准执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费用种类包括布图设计登记费、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恢复布图设 计登记权利请求费、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延长期限请求费、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 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 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收费减 缴条件和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第316号)有关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费用的减缴。可以减缴的费用包括四种: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发明 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出收费减缴请求,并在提出请求前提前办理专利费减备案手续。 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 资格备案”,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请求费减的,则 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 》, 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申请人或专利 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应当缴纳但尚未到期的费用,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 之前提出费用减缴请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 、《财政部 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九 四号) 要求, 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开具电子票据,电子票据的效力与纸质票据的效力相 同。(1)窗口面交现金和刷卡、快捷支付方式缴费的, 依据缴费人在缴费清单上填写的票据抬头 开具;窗口面交支票缴费的,依据支票上财务专用章所列单位名称开具;(2)银行汇款缴费的,依据汇款人账户名称开具, 若缴费人提供补充缴费信息的,以补充缴 费信息中指明的票据抬头开具;(3)邮局汇款缴费的,依据汇款人姓名开具,若缴费人提供补充缴费信息的, 以补充缴费信 息中指明的票据抬头开具;(4)网上缴费系统缴费的,依据缴费人填写的票据抬头开具。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票据一经开具,除专利局或代办处采集错误的情形外,票据抬头 原则上不予修改。(1)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专利缴费服务模块票据服务页面缴费人可通过取票码查询取票;也可根据不同缴费方式的查询条件查询后取票。 缴费人可在支付宝、微信电子票夹小程序中使用取票码查询、下载电子票据。
1.审查部门退款
缴费人多缴、重缴、错缴的专利费用,可以自缴费之日起三年内,提出退款请求。提出退款 请求的,应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 》,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电子票据或收费收据 复印件、邮局或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等证明文件。提供邮局或银行的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供 原件的, 应当提供经出具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 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2.出暂存退款或确认收入
缴费人所缴款项因费用汇单字迹不清或者缺少必要缴费信息造成既不能开出票据又不能退款的, 该款项将入暂存。缴费人要求出暂存退款或确认收入的, 可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专利缴 费服务模块暂存款办理页面提交出暂存订单。出暂存请求应当自缴费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经缴费 人补充必要缴费信息的,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 做出暂存处理,开出票据,确认收入,以 出暂存之日为缴费日。
3.未成功提供申请号(或专利号)汇款的原路退回
费用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未成功提供申请号(或专利号) 的,费用原路退回。费用退回的, 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邮局汇付原路退回周期较长, 缴费人可耐心等待,必要时可拨打咨询电话010-62356655进行 查询。章 费用查询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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