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至高30万!第一届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选开始了,抓紧时间申报了!
第一届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设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自治区专利金奖不超过5项,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80%;自治区专利银奖不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70%;自治区专利优秀奖不超过20项,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60%。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专利项目中评选产生。
(一)自治区专利奖参评条件
申报参评自治区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2.专利权人为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单位或者自治区常住个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全体专利权人同意申报;
4.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5.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以及环保政策;
6.专利为发明专利的,择优推荐高价值发明专利参评;
7.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不得参评本届自治区专利奖:
1.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
2.专利项目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3.国防专利(已解密的除外)或者保密专利;
4.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应当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为多个的,应当由其中一个专利权人牵头,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后申报。
(二)申报名额
1.同一专利权人申报参评项目不超过1项;
2.专利权人是高等学校或者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申报参评专利项目不超过2项;
3.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申报参评专利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
申报参评自治区专利奖,需提交以下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申报书》;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或者新颖性检索报告(由自治区级以上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出具);
3.该专利近三年产生的经济效益说明(加盖实施单位财务专用章),重点说明新增销售额、新增利税额、出口额等经济指标,并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实施单位相应纳税证明或者纳税凭证扫描;如有专利许可、出资或者融资等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关合同扫描件等证明材料;
4.该专利近三年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说明(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5.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6.申报主体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获得资助、获奖、商誉情况等;
7.如有同族专利应提交同族专利相关证明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的申报采取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
(一)专利权人为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或者自治区常住个人,可以采取自荐方式参评,向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申报。
(二)以推荐形式参评的,有单位推荐或者院士推荐两种方式。
1.单位推荐。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推荐的,遵循业务管理原则;自治区级相关行业协会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的,遵循专业相关原则;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推荐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团委等群团组织推荐的,遵循面向一线原则。
2.院士推荐。申报参评项目可由所属学科或者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每位院士只能推荐2项申报参评专利项目。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按照自治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分配的推荐名额对申报参评的专利项目进行择优推荐,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一)确定申报项目
申报参评自治区专利奖的项目,申报主体为单位的,在申报前,应当由申报主体对拟申报参评的专利项目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方可申报参评。
(二)提交申报材料
1.单位推荐。推荐单位对申报主体填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审后,择优确定拟推荐参评对象,并以适当形式在本地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范围内,对拟推荐参评对象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拟推荐参评项目的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等基本信息或者拟推荐参评个人的基本情况及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出具推荐函,写明推荐理由,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其他推荐材料一式2份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
2.院士推荐。申报主体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提交院士签名的推荐函,纸质件一式2份报送至所在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辖区内院士推荐项目进行集中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将推荐函纸质件原件一式1份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
3.以自荐方式参评的,申报主体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申报人为企业的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信用承诺书,申报人为个人的须提供信用承诺书,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
(一)申报截止时间。拟通过单位推荐的,申报主体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由各推荐单位通知确认;拟通过院士推荐的,申报主体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由所在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通知确认。拟采取自荐方式的企业和个人,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推荐截止时间。推荐单位或者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报送申报材料、纸质推荐函和推荐项目汇总表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0日(以邮戳为准),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