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申报工作开始了!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培育科技型领军企业,发挥科技领军企业对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内科高字〔2022〕57号)精神,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就202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1.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属盟市重点支持的行业龙头企业,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成长性好,产业创新带动能力强;
3.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
4.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持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成果转化能力;
5.拥有稳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及研发平台;
6.上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1.企业向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等归口管理单位提交认定申请(附件1)并提供相关材料;
2.归口管理单位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提出推荐意见,形成推荐汇总表(附件2),以正式文件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
3.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拟认定科技领军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科技领军企业名单。
1.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申请表;
2.企业近两年(不含申报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统计报表,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企业注册成立未满2年的按实际年限计(以上材料报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获得的有效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及授权证书,企业科技创新相关文件、证书(以上材料报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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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如实、完整填写信息,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如虚假填报骗取政策支持,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同一企业不得通过多个归口管理部门重复申报。
2.各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择优推荐产业创新带动能力强的重点企业。呼包鄂三市推荐企业各不超过15家、其他地区不超过10家,各国家高新区推荐企业不超过5家。
3.请各归口管理部门将推荐文件、推荐企业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1份于10月11日前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nmgkjtgxjs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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