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词(字)之差,索赔千万专利被无效!论专利撰写的重要性!
从该案被告方的地址,以及判决书中提到的青菜拼车等信息,基本可以确定此案被诉侵权方应该为滴滴。这项专利的含金量是有的,可能打车软件确实落入了这个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通过在专利侵权诉讼的一审二审判决中,滴滴被认定为专利不侵权的原因是,专利方案与滴滴方案存在区别。
专利里明确区分了拼车人那边的是手持终端,出租车那边的是车载终端。所述车载终端,按照语义上理解也应该是像车载电脑那样的终端系统;而从说明书、无效文件中其实也都可以看出,车载终端不能和手持终端划等号,或者约等号。这就意味着:如果司机那边如果用手机接拼车的单子的话,就可能不属于车载终端的范畴;甚至连等同的特征都算不上。
所以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存在三点区别,二审最高院认为前两个区别认定不当,而在第三点上二审支持了一审一件,最终被认为不构成专利侵权:主要就是对权利要求2中的“车载终端”到底包不包括手机,专利权人认为应该包括手机,因为车载终端有多种形式。如果车载终端被认为包括手机,那么就和滴滴打车方案实质相同。
滴滴司机都是用手机端接单的,那滴滴软件自然就不包含“车载终端”这个特征。也就因为缺乏这一个技术特征,最高法最后判定侵权不成立!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要写好一件专利并不容易,可能因为写错一句话就功亏一篑了!
2023年6月26日,珠海冠宇公告称:公司于近日被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东莞新能源”)起诉,主张珠海冠宇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为ZL201621315077.9并提出停止制造、使用、销售涉案产品的请求,涉案产品的诉请赔偿金额为1100万元。近期被国知局宣告全部无效!
东莞新能源方面几经修改,最后的权利要求1:“0%-10%”的数值范围。珠海冠宇看到这个版本的权1,之前准备的16项证据统统不用了,就盯着这个“0%-10%”进攻。
因为“0%-10%”的数值范围,在说明书里可能自相矛盾了。
一段说明书说,这个范围是“0%-10%”,跟权利要求一致;另一段说明书说,这个范围是“0.1%-10%”,并且强调了:再小就可能产生一些毛刺等问题;所以问题来了,当数值范围是“0%-0.1%”的时候,还能不能达到你的专利的技术效果呢?
因而合议组认定,权利要求 1 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结果这件涉诉1100万的专利被宣布全部无效。
所以专业的事情还是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人认真做,撰写时就避免,至少也该做到根据创新的特点合理布局权利要求,确定真正有效的保护范围,然后相应地在说明书中对每一条权利要求进行清楚的解释、说明,这样即便到了无效阶段,也可以通过一定的修改方式维持部分专利权有效,使得以上问题最终还是能够补救的。
声明:文章内容转自网络,仅供大家学习,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