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及沿革
现行《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在1993年、2001年和2013年进行了三次修正。最新修正的《商标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行。
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于2002年8月3日公布,2014年4月29日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商标法》第1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二)基本原则和制度
1、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法》第7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应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2、先申请原则
《商标法》第31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挖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3、注册制度
《商标法》第3条第1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品、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4条第1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4、审查制度
《商标法》第28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5、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
《商标法》第60条第1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商标主管机关
1、国务院商标行政部门的设置及其主要功能
《商标法》第2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2、地方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及其主要职能
国家商标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内设机构,因此,虽然商标注册由商标局负责,但商标使用的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职责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3、审理商标案件的人民法院
所有的商标都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不服商标评审话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纠纷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