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装追索“装女郎”商标权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装女郎·梦想秀”原名为“男人装·装女郎大赛”,系由《男人装》杂志有限公司(下称《男人装》杂志)举办的大型模特选秀活动。因认为与其存在商务往来的春光映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春光映画公司)未经其授权,擅自将“装女郎”3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上,属于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男人装》杂志的独家广告代理企业北京时尚力量广告有限公司(下称时尚力量公司)针对春光映画公司注册的第10570662号“装女郎”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无效宣告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将被代表人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据了解,“装女郎·梦想秀”是由《男人装》杂志于2009年开始举办的大型模特选秀活动。时尚力量公司系为《男人装》杂志的独家广告代理公司,全权代理《男人装》杂志主办“装女郎·梦想秀”活动。
2011年4月举办“装女郎·梦想秀”期间,时尚力量公司与春光映画公司签订了《“装女郎·梦想秀”活动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春光映画公司为时尚力量公司提供选手形象大片制作服务。
据了解,春光映画公司于2012年3月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于2013年7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大会、节目制作、娱乐、为艺术家提供模特等服务上。
2015年6月,时尚力量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为:春光映画公司通过与时尚力量公司的商务往来知悉“装女郎”商标,但其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该商标进行了注册,违反了我国现行商标法有关规定。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时尚力量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系《男人装》杂志的关联公司,且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男人装》杂志在组织比赛服务上使用和宣传了“装女郎”商标,而春光映画公司作为“装女郎·梦想秀”活动的合伙人之一,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代表人”范畴,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春光映画公司便已知晓时尚力量公司的“装女郎”商标。因此,春光映画公司作为“装女郎·梦想秀”活动的代表人之一,未经时尚力量公司授权,在与时尚力量公司“装女郎”商标所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相同或近似的服务上,申请注册与时尚力量公司“装女郎”商标完全相同的诉争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将被代表人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
据此,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