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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篮球队的名字 遭遇商标抢注了 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6-07-04 阅读次数: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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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江门日报  
 
    基本案情

    波立有限责任公司是美国著名街球队“BALLUP”球队的经纪人。自2009年以来,波立有限责任公司每年组织该球队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巡回举办篮球街球表演赛,在中国拥有大量忠实粉丝,其“BALLUP”商标经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在篮球、街球等体育运动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14年2月20日,广东江门开平某体育用品公司在第28类体育用球、锻炼身体器械、玩具、纸牌等商品上提出申请注册第14044462号“BALLUP”商标(下称“系争商标”),该商标于2015年3月28日核准注册。

    于是,波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系争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经审理,商评委于2016年4月21日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系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在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专业点评

    本案件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和第四十四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典型案例。

    商评委最终宣告系争商标无效,基于以下两点理由:

    一、申请人的“BALLUP”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前已通过文化传媒公司在组织体育比赛、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及相关体育用品上,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开平某体育用品公司在体育用品等商品上的注册系争商标已构成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开平某体育用品公司目前持有的商标档案资料表明,除本案系争商标外,该公司在第18、24、25、35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注册一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具有独创性的“灌篮高手SLAMDUNK”、“黑子的篮球”、“足球小将”、“灌篮少年”、“湘北”、“三井寿”等与他人出版发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动漫作品中文译名相同及高度关联性的商标。结合其批量性、大规模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是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以规制恶意抢注行为。适用该条例提出无效宣告,应当提交相关大量使用证据证明该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本案中,由于申请人的经营模式为球队表演为主,篮球周边产品的销售为辅,而争议商标指定的对象为篮球周边商品。因此,着重提供申请方商标在篮球周边产品方面的使用证据,同时强调球队宣传对产品销售的促进作用是本条例得以适用的关键。

    2、《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针对的是大量恶意抢注行为。其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被申请人注册了一百余件与知名篮球动漫作品相关的商标,明显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且带有明显恶意,因此违反了上述规定。

    3、在商标无效案件中,往往可以针对同一争议商标同时适用多条无效理由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因此,申请人在案件咨询阶段,应当尽可能详尽地将案件的整体情况告知代理人,由代理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挑选最有利的无效理由或其组合提出申请,以便提高获得支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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