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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到底是谁的?最高法院一锤定音

发布时间:2016-12-12 阅读次数: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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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6年12月8日上午9时30分,备受关注的乔丹诉乔丹案宣判。乔丹终于从乔丹公司手中夺回了3个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上午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以下简称“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该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最终裁定,三个涉及“乔丹”的商标被撤销,“乔丹”商标撤销,“qiaodan”及组合商标维持。

  三个周边商标被撤销,主商标无损
 
  在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中,最高法明确了主张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同时,因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等情况均不足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故认定乔丹公司的三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南都记者留意到,被最高法认定需要撤销的三个乔丹商标分别是第4152827、60 20 565、6020569号“乔丹”商标。这三个商标都是由中文“乔丹”组成,商品范围分别是服装、啤酒饮料及体育器械等,由乔丹公司分别在2004年和2007年提出申请。

  而乔丹公司主要使用的乔丹商标———即一个篮球运动员身影在运球中文乔丹字样的商标并不在此次涉案商标之列。这也意味着,乔丹公司在系列诉讼中成功保住了最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乔丹LO G O”。

  法院裁定:

  “qiaodan”与乔丹无关
 
  半年前的庭审中,“乔丹”是否正是篮球明星乔丹本人一直是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乔丹体育”方面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中国有4200多位乔丹,乔丹也被广泛应用于企业字号中,中国企业字号里带乔丹的企业有上百家。中文乔丹、拼音乔丹无法与迈克尔。乔丹建立对应关系。

  在判决中,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 I A O D A 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乔丹公司:

  不影响目前商标使用
 
  乔丹公司随后发表声明称,随着最高法裁定最后10个涉案商标,美国公民Jordan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争议再审的68件商标案中,乔丹公司已经取得65件商标案件的胜诉。本次裁定的10件商标都是注册不足5年、在周边其他类商标上的防御性商标,对乔丹公司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标均不会构成影响。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福建省晋江市的体育用品生产商,先后注册了“乔丹”、“Q IA O D A N”等多个商标。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乔丹”系列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随后,被授权使用“Jordan”品牌的耐克公司对其中两个商标提起行政诉讼,乔丹本人也开始对“乔丹”系列品牌侵犯其姓名权、肖像权的维权之旅。就“乔丹”系列商标,乔丹与耐克公司一共提起68起行政诉讼,其中最高法院终止诉讼8起,50起经过再审被驳回,最后10起于今年4月26日在最高法公开开庭,由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主审,其时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一)关于涉及“乔丹”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号的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二)关于涉及拼音“Q IAO D AN”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号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号三件案件,共计七件案件。因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 IA O D A 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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