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万!这个案子刷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商标侵权案判赔额纪录!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美巢集团股份公司诉北京秀洁新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上使用“墙锢”字样,侵犯其“墙锢”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万元。据悉,该案中1000万元的赔偿金额,是截至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成立以来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作出的最高判赔额。 美巢拒绝他人擅用“墙锢”商标 因认为北京秀洁新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秀洁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上使用“墙锢”字样,侵犯了其“墙锢”注册商标专用权,位于北京市的美巢集团股份公司(下称美巢公司)将秀洁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美巢公司关于判令秀洁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的诉求,并全额支持了美巢公司1000万元的索赔金额。 据悉,该案中1000万元的赔偿金额,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作出的最高判赔额。 维权索赔一千万 据记者了解,美巢公司成立于1996年,系一家专业生产、销售高品质家装建材产品的企业。历经20余年发展,该公司旗下的易呱平、坊水固、占木宝、墙锢、墙尼、一勾德等品牌备受消费者青睐。 美巢公司诉称,其系核准注册在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胶等商品上的第3303708号与第4882697号“墙锢”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同时,美巢公司主张两件涉案商标经过与该公司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美巢”商标与“易呱平”商标结合商业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 2014年10月,美巢公司发现秀洁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秀洁公司制造、销售的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上,使用了“秀洁墙锢”“易康墙锢”“兴潮墙锢”字样。 随后,美巢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秀洁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秀洁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万元。 据中国商标网显示,涉案第3303708号与第4882697号“墙锢”商标申请注册日分别为2002年9月与2005年9月,后均被核定使用在在工业用胶、工业用粘合剂等第1类商品上,目前两件涉案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记者了解到,在实际商业宣传和使用中,美巢公司将“墙锢”商标与该公司享有专用权的“美巢”商标联合使用在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外包装、装潢上,并在“墙锢”商标旁标注有“乳胶界面剂”或“界面处理剂”字样。2004年、2007年、2010年及2013年,美巢公司持有的“美巢”商标曾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并于2007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而秀洁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该公司先后于1998年和2006年申请注册了“秀洁”“易康”与“兴潮”3件商标。“墙锢”二字使用在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上显著性较弱,不会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墙锢”一词为建筑装饰领域对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且秀洁公司并未将其进行突出使用;另外,秀洁公司主张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金额较低、数量极少,美巢公司索赔1000万元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据中国商标网显示,秀洁公司分别于1998年11月、2006年1月、2006年8月提出第1401072号“秀洁XIUJIE及图”商标、第5130550号“易康”商标、第5536078号“兴潮XINGCHAO”商标的注册申请,后均被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胶、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 赔偿数额获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秀洁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装修材料经营者、消费者,对“墙锢”文字的认知能够达到指代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的程度,因此涉案商标“墙锢”不属于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且秀洁公司将“墙锢”二字突出使用在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桶显著位置,字体较大,属于商标性使用,侵犯了美巢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针对该案的赔偿数额,美巢公司主张根据秀洁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并提供了公开信息渠道可以获知的秀洁公司经营侵权商品的相关证据。在审理过程中,秀洁公司对美巢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内容的客观性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向秀洁公司释明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提交反映其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相关证据,但秀洁公司拒不提供相关经营活动的帐簿、资料等,也未就相应公证书效力向公证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撤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无论是基于营销策略还是其他考量的因素,任何商业主体在宣传推广活动中所使用的言辞应当表述准确、所使用商业数据应当务求客观真实,任何通过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所使用的宣传内容获得的不当利益,在侵权责任判定特别是侵权赔偿数额判定中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该案中,美巢公司已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而证明侵权商品的关键数据,如实际销售数量、销售单价等均由秀洁公司掌握,但秀洁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上述证据,且美巢公司主张侵权赔偿的考量因素与该案查明的相关事实能够相互印证,秀洁公司应当自行承担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法律后果。 基于上述因素,并结合秀洁公司的销售时间跨度、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美巢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标的市场知名度、美巢公司在该案中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一审法院认定美巢公司主张的1000万元的侵权赔偿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秀洁公司停止在其制造、销售的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上使用“墙锢”字样,并赔偿美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