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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皮革城”维权一审获判赔520万元

发布时间:2016-12-21 阅读次数: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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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日前,两家“海宁皮革城”之间持续4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有果。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汉口北海宁皮革城”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判令卓尔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下称卓尔公司)、汉口北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汉口北公司)、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汉口北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汉口北海宁皮革城”商业标识,并向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宁皮革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20万元。

  同名商城起纠纷

  据了解,海宁皮革城公司是浙江“海宁皮革城”总部及辽宁佟二堡、成都、新乡、沭阳、哈尔滨“海宁皮革城”连锁市场的开办者和经营者,同时是武汉“海宁皮革城”品牌许可人。1994年9月,浙江“海宁皮革城”总部市场正式开业,使用“海宁皮革城”这一名称持续至今。

  据海宁皮革城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12年12月,该公司与湖北金联民生控股有限公司达成《品牌加盟协议》,约定海宁皮革城公司许可该公司使用“海宁皮革城”名称在武汉市开办“武汉海宁皮革城”,品牌使用费为每年3000万元,“武汉海宁皮革城”于2013年10月正式开业。

  据一审法院查明,卓尔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汉口北公司系卓尔公司于2009年2月投资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汉口北商贸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2009年3月汉口北公司成为汉口北商贸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

  该案中,海宁皮革城公司诉称,卓尔公司、汉口北公司、汉口北商贸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海宁皮革城”与“汉口北海宁皮革城”作为其卖场的标牌并在宣传中使用,不仅侵犯了其对“海宁中国皮革城hclc”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同时构成擅自使用其“海宁皮革城”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据此,海宁皮革城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三者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拆除相关市场、广告上使用的“海宁皮革城”字样的标识,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276万元。

  卓尔公司、汉口北公司、汉口北商贸公司辩称,卓尔公司和汉口北公司并非“汉口北海宁皮革城”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与该案无任何关联,且三者均非相关广告的发布主体,无任何侵权行为,故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汉口北海宁皮革城”的广告发布主体为“商户委员会”,并非卓尔公司、汉口北公司、汉口北商贸公司,三者既无权利也无义务对相关广告进行拆除、删除。海宁皮革城公司所谓服务名称只包含地名、通用名称,不构成知名服务名称,不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卓尔公司、汉口北公司、汉口北商贸公司均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汉口北海宁皮革城”的主要房屋所有权人为汉口北商贸公司,虽然汉口北商贸公司与汉口北公司有一定股权关系,但汉口北商贸公司为独立法人,若有责任也应独立承担,与汉口北公司无关。

  诉诸法院化“干戈”

  一审经审理法院认为,关于侵权责任主体明确方面,卓尔公司系汉口北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卓尔公司在其主办的网站上对“汉口北海宁皮革城”进行推广宣传的报道中多次出现汉口北公司。而且汉口北公司在对海宁皮革城公司的律师向其发函的复函中明确表示,“汉口北海宁皮革城”系由该公司开发,可以认定汉口北公司与“汉口北海宁皮革城”存在经营利益关系。同时,从查明的事实可得知,汉口北商贸公司为“汉口北海宁皮革城”的主要房屋所有人,亦为与入驻商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且汉口北商贸公司与多家广告公司签订发布广告合同,用于推广宣传“汉口北海宁皮革城”,因此可以认定汉口北商贸公司为汉口北公司控制的负责“汉口北海宁皮革城”的日常经营和宣传的经营管理公司。综上,法院认定卓尔公司、汉口北公司、汉口北商贸公司为涉案侵权行为的共同实施者。

  关于商标侵权方面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卓尔公司、汉口北公司、汉口北商贸公司使用的涉案标识与海宁皮革城公司的涉案商标并不完全相同,从相关消费者视角来看二者并不近似,不具有导致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据此,法院对海宁皮革城公司的相关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海宁皮革城公司的服务名称“海宁皮革城”在2013年5月之前已经在卓尔公司、汉口北公司、汉口北商贸公司的所在的武汉市具有一定知名度,同时,2012年12月海宁皮革城公司已经在武汉许可建立“武汉海宁皮革城”。卓尔公司、汉口北公司、汉口北商贸公司在同类商业服务上使用涉案商业标识时,理应知道知名服务名称“海宁皮革城”属他人权益并予以避让。而卓尔公司、汉口北公司、汉口北商贸公司未经海宁皮革城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包含“海宁皮革城”字样的标识,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其使用涉案商业标识“汉口北海宁皮革城”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与“海宁皮革城”知名服务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造成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存在明显傍附海宁皮革城公司的“海宁皮革城”特有知名服务名称声誉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海宁皮革城方式涉案商业服务名称的知名度、商业价值,卓尔公司、汉口北公司、汉口北商贸公司使用涉案商业标识的时间、方式、规模,法院酌定三者赔偿海宁皮革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20万元,并判令三者立即停止使用“汉口北海宁皮革城”商业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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