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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形势下的商品分类保护

发布时间:2017-04-06 阅读次数: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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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时代可以说是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作为已经出现将近两年的词汇,在目前仍然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领域,通俗地说,“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而众所周知,互联网的特点是传播速度快、接触群体范围广、创新与可变性极强,走在时代发展的前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引领着许多新鲜事物的产生。

    中国的互联网企业也承载着互联网的上述特点,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无形资产,“互联网”企业的商标注册也在各个行业中占据领先地位,粗略统计阿里巴巴、腾讯商标申请均超过10000件以上,且并未包括关联公司。这样的数据量与“互联网”企业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推动下不断追求着创新,增长速度也十分惊人,与传统企业长年累月稳定、较为匀速增长的特点不同,“互联网”企业可能在一年之内,营业额就会有十几倍到几十倍的增长,短期内就可能从物理碰撞改变为化学变化。因此,在各个领域,可能互联网企业的发展需求往往是即时、刚性的需求。

    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内在属性,因为稳定而能够在一段稳定的时间内为公众所信任与遵守,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所以见效,全靠民众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律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削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然而法律的稳定性与法律的滞后性往往是相伴相随的,这两个特性在“互联网”形势下与企业需求的即时性要求无法实现完全匹配,在商标法领域,商品分类制度在特性上是稳定的,其滞后性也体现得尤为明显。
 
    《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是目前商标注册申请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主要依据,其在整体上是属于较为稳定的商品分类制度的基础,虽然每年都基本上都会有新的修订,但是互联网企业求新、求快,在互联网形式下产生出多样化的新商品、新服务,而当年度、次年甚至是第三年度的新修《类似商品与服务分类表》都可能无法响应互联网企业的新需求,与传统分类表也很难完全对号入座,这也导致互联网企业选择商标注册类别时往往无从选择。除此之外,互联网形势下,各类企业所生产的商品的功能或表现形式等也往往是花色繁多:智能手表通过智能程序的设计实现音乐播放功能、人体特征如血压等的测量功能、来电提示功能;墨迹天气作为软件程序被消费者下载获得天气信息功能的天气信息提示功能;随身手电作为可下载软件通过手机闪光灯配置实现照明功能;滴滴打车软件利用互联网获得信息,在线下单,实现城市中的来往运输功能——每个商品都是各种功能的复合体,如何选择其所在的具体类别?在这种商品、服务功能不断交叉、复合的形势下,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如何确定互联网企业的核心类别呢?

    笔者认为,根据互联网企业生产经营方式,以及实现目的,一般分为三种典型形态,根据各种不同的形态分析其特性,从而具体确定所属核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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