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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伦”商标为国货洋品牌赔偿500万元

发布时间:2017-05-19 阅读次数: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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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大洋网

转载来源:中华商标品牌网

 

因侵犯本土品牌“新百伦”的注册商标权,洋品牌“New Balance”(新百伦公司)去年4月被广州中院判令赔偿周乐伦9800万元,New Balance不服上诉。昨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新百伦商标权纠纷案,判令新百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赔偿周乐伦500万元。

 

  洋品牌进驻国内被起诉

 

  创立于1906年的NEW BALANCE是世界知名运动品牌。1983年4月,该公司先后在中国获得“N”、“NB”注册商标,于2003年4月获得“NEW BALANCE”注册商标。随后,该公司选择使用“新百伦”的中文名进行宣传和营销,并使用“新百伦New Balance”标识。

 

  2013年,周乐伦以盛世公司、新百伦公司侵犯其“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分别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和9800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潮阳鞋帽公司于1996年8月获准注册“百伦”商标,“百伦”商标诞生。该商标于2004年4月转让给周乐伦。2004年6月周乐伦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2008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包括“鞋(脚上穿着物)”等商品上。

 

  原审法院认为,新百伦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识,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侵害了周乐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等责任。

 

  周乐伦明确以新百伦公司的侵权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根据法院保全证据来看,新百伦公司在周乐伦所主张的侵权期间的获利共约1.958亿元,综合考虑新百伦公司主要是在销售过程中使用“新百伦”来介绍和宣传其产品,属于销售行为侵权等因素,故酌情确定新百伦公司向周乐伦赔偿的数额应占其获利总额的二分之一,即9800万元(含合理支出)。新百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确认新百伦公司侵权

 

  去年11月5日,案件在广东高院开庭审理,昨日公开宣判。广东高院认为,新百伦公司于2006年12月27日成立,晚于周乐伦涉案注册商标的申请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新百伦公司对“新百伦”标识享有在先的企业名称字号权、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和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新百伦公司未经周乐伦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周乐伦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周乐伦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一审法院判令的9800万元巨额赔偿,广东高院认为,消费者购买新百伦公司商品更多地考虑“N”、“NB”、“NEW BALANCE”商标较高的声誉及其所蕴含的良好的商品质量,新百伦公司的经营获利并非全部来源于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的商标,因此周乐伦无权对新百伦公司因其自身商标商誉或者其商品固有的价值而获取的利润进行索赔,周乐伦主张以新百伦公司被诉侵权期间的全部产品利润作为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理由不成立。

 

  从新百伦公司提供的、其委托第三方做出的《资产评估报告》记载,新百伦公司在被诉侵权期间,“新百伦”中文标识的利润贡献额为148.79万元,如果只考虑对新百伦公司的鞋类产品的贡献额,则数额约为145.81万元。

 

  此外,新百伦公司侵权主观故意明显,即该公司在针对周乐伦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所提出的商标异议被驳回的情况下,明知周乐伦对“百伦”、“新百伦”商标享有权利,但仍无视他人商标权的存在和中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广东高院二审判决,新百伦公司应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原审判决以新百伦公司被诉侵权期间销售获利总额的二分之一作为计算赔偿损失的数额,予以纠正,其他事项维持原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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