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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节目唱响知识产权保护“好声音”

发布时间:2017-06-01 阅读次数:2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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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转载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案件判赔低一直为社会各界所诟病。令人欣慰的是,这一状况正在得到明显改善,一批高判赔额的案件逐渐涌现出来。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称石景山法院)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诉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暴风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认定暴风公司未经授权在暴风网站上播放《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前6期节目,构成侵权,须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共计606万元。单期节目赔偿金额达101万元,不仅远远超过了法定赔偿额50万元的上限,也创下了北京市综艺节目侵权案中单期节目赔偿额的新高。


盗播节目被起诉


2012年7月起,由浙江卫视联合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灿星公司)打造的大型音乐选秀类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第一季)》开始走上国内电视荧幕,随即刮起了收视旋风。

2014年5月20日,灿星公司作为《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的视频独家权利人,与腾讯公司签订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及《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制作过程中的相关衍生综艺节目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及转授权权利,授予腾讯公司,授权期限为3年,授权费为1.2亿元。此后,腾讯公司分4次支付了上述款项。2014年7月18日,《中国好声音(第三季)》视频版正式在腾讯公司旗下平台播放。

在此之前的2014年7月16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依据腾讯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向暴风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了《中国好声音(第三季)》著作权声明书、权属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提示该作品将于7月18日晚播出,请暴风公司采取相关预警措施,避免出现侵权行为。2014年7月25日,国家版权局公布2014年第二批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中国好声音(第三季)》位列名单之首。

腾讯公司认为,暴风公司未经许可,通过暴风影音播放器在线播放了《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应届高考生被导师哄抢”等6期节目,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在经过公证取证后,腾讯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石景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暴风公司按照每期节目199万元经济损失加1万元合理支出的标准进行赔偿,共计索赔1200万元。

腾讯公司认为,由于《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受众,而暴风公司所经营的网站是行业内的知名视频网站,拥有数量庞大的用户群,暴风公司故意实施的上述侵权行为影响了腾讯公司对于该节目的运营收益。

暴风公司则认为,根据腾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本次诉讼的必然适格主体;腾讯公司提出的赔偿要求没有事实依据,不能证明暴风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


单集赔偿创纪录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涉案节目片尾署名,其著作权人为灿星公司,后灿星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予腾讯公司,因此,腾讯公司具有请求保护涉案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基础。暴风公司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暴风影音客户端提供涉案节目在线播放服务,已构成对涉案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额的确定问题,法院认为,腾讯公司获得的权利范围与暴风公司具体使用情况在授权内容、使用范围、授权时间上均存在一定差异,依据腾讯公司提交的广告合同亦无法直接推算出其因被告涉案的侵权行为遭受的广告损失具体数额,因此,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此案应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由于《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较高的商业价值,而且暴风公司在《中国好声音(第三季)》被列入国家版权局公布的36部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之后,在腾讯公司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多次发出预警通知的情况下,无视他人合法权益,仍然在涉案节目热播期间实施侵权行为,其侵权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暴风公司网站的知名度高、用户数量大、广告客户覆盖面广,且被告在涉案节目片头单独投放了广告,在相关播放页面上亦投放了广告,应推定其通过实施侵权行为违法获利数额较大。法院认为,依据相关证据及认定的事实,足以确信腾讯公司因暴风公司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明显超出我国著作权法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为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惩戒恶意侵权行为,酌定每期节目赔偿数额为100万元、合理费用1万元,6期节目共计606万元。

针对一审判决结果,腾讯公司法务部有关人士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盗版成本低,是网络视频行业一个长期的痛点。这个判决在判赔金额上有了显著的提高,对于保护权利人,惩处侵权者,具有积极的意义,有利于网络视频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暴风公司拒绝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高额判赔受关注


长期以来,国内知识产权案件判赔低的现象客观存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已经刻不容缓。在司法领域,一大批判赔数额较高的案件逐步涌现。

北京大学访问教授、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孙远钊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起案中比较突出的是法院对于损害赔偿部分的处理。法院一方面没有接受腾讯公司提出的以获得独家授权所支出成本的一半(即每期375万元)加上广告收益的损失(即每期1250万元)来作为赔偿基准,在欠缺证据的情况下只能依据法定损害赔偿来处理;另一方面,法院则是依据法定损害赔偿额的最高上限(50万元)再加上对于“恶意”侵权的惩罚,增加了一倍赔偿额。

孙远钊表示,知识产权体系原本就是一个动态性的微妙平衡,在侵权损害赔偿的处理上也必需做到“动态性的填平”:一方面既不能让原告获得赔偿演变为不当得利;另一方面由于权利人举证的困难和侵权者侵权的容易(尤其在网络环境之下),必须对当前的故意侵权者以及以后的潜在侵权者都给予足够的威慑。

“该案之所以会受到比较大的关注,归根结底是再次反应出了国内知识产权案件‘侵权易、举证难与赔偿低’的制度性问题。”孙远钊认为,该案中,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解决“赔偿低”的问题,值得肯定。但是,如果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通过立法来实现。(本报记者  祝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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