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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被异议后,如何积极应对

发布时间:2018-01-18 阅读次数: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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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的法律宗旨在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实践中针对恶意抢注在先有一定影响商标这一不良行为起到遏制作用,是维护良好商标秩序的有力手段。该“恶意抢注”条款被广泛应用于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无效宣告案件的理由之中。

案例:

答辩人李波在2009创业之初以“砀山县寂寞的豆芽菜小吃部”为个体工商户名称,开始使用“寂寞的豆芽”商标,但于2015126日才在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等服务上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后在通过商标局的初步审定并公告。

在初审公告期间被赵志忠提出异议,称被异议商标“寂寞的豆芽”是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答辩人于201681日委托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答辩,阐述了答辩人“寂寞的豆芽”来源于其2009年就注册成立的“砀山县寂寞的豆芽菜小吃部”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且提供了相应的使用证据,证明根本不涉及对异议人商标的抢注。异议人20141月才开始使用“寂寞的豆芽”商标,答辩人注册“寂寞的豆芽”商标时异议人的“寂寞的豆芽”商标刚刚使用,知名度较低,答辩人没有恶意,并非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局于201765日发文,认为异议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不予支持,核准注册了答辩人的第43类“寂寞的豆芽”商标。答辩人李波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抢注的恶意,且实际使用商标的时间早于异议人,最终使其商标有效注册,异议答辩获得成功。

本案复审关键点: 商标被异议后不必惊慌,要委托专业的代理公司,对于答辩内容,在阐述理由,提交证据时会抓住重点、找准突破点,提高答辩成功的概率。

总结: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抢先注册”行为的主观意图、市场行为及后果具有不正当性,即通常所说的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具有“恶意”。所谓“恶意”,主要指的就是明知或应知的心理状态,就是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已为他人在先使用并已产生一定影响的情况下仍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进行注册。 相反,如果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抢注的恶意,或者使用时间较早,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则并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文章来源: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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