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名称与商品名称如何区分?
前言:
商品的通用名称,指为公众所熟知的商品的一般名称,如:电视机、计算机、桌子、衣服……等等。通用名称只是指同一类商品的名称,
不能用来区别同一种类的不同商品,是不得注册为商标使用的。例如:计算机这一通用名称是无法用来区别“联想”公司生产的计算机
与“长城”公司生产的计算机。商标是能够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能够被消费者所识别的标志,如“联想”、“长城”,因此通用名称
不可以注册为商标。
案例:
内蒙古双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金双歧”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指定为5类。
商标局认为该商标和在先商标“双歧”构成近似商标,且“金双歧”是一种可调整肠道菌群平衡,治疗便秘或腹泻的药品名称,作为商
标使用于指定商品项目,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或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驳回了注册申请。
申请人决定委托我公司进行驳回复审争取商标专用权。
我公司复审主要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不是药品名称而是商标名称,同时整理提交了申请人的大量证据用
以证明。
商评委经审理后决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金双歧”是申请人研发的药品的名称,其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整体上具有
区别产源的功能,不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亦未带有欺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驳回
复审成功。
总结
在上述案例中,申请商标“金双歧”使用时间长、使用范围广,知名度较高,虽然在90年代就开始在商品上使用,却直到2016年才开始申
请注册商标保护,商标局因此误认为其为一种通用药品名称,驳回了其注册申请。
申请人应对商标尽早地进行申请注册,除了能够防止宝贵的商标名称被他人抢先注册之外,注册商标还应在使用宣传商标过程中,使用注
册商标标志R,强调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止该商标自然转化成为家喻户晓的商品通用名称,从而丧失了对该标志的独占垄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