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获赔188万元!“同人作品”第一案广州一审宣判
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是作家金庸笔下妇孺皆知的武侠人物,可当他们同时出现在由作家江南所写《此间的少年》一书中,成为“汴京大学”的大学生后,被金庸告了。
8月16日上午10时,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作家查良镛(笔名“金庸”)起诉作家杨治(笔名“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宣判:杨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庸获判赔共188万元。
同人作品是指对他人作品的知名人物形象或类似形象进行再创作形成的作品。该案判决结果将对我国同人作品创作走向具有引导意义。
金庸、江南今天均没有亲自到庭。各方诉讼代理人均未当庭明确是否上诉。
据金庸起诉,2015年,他发现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他的作品《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其上述作品实质性相似。 金庸 图/视觉中国 《此间的少年》是杨治署名“江南”发表的,由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合”)出版统筹、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精典”)出版发行,“原告从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处购得《此间的少年》,小说中对于出版发行的数量自称:‘迄今历5个版本,110万册’。” 书籍《此间的少年》图/网络 金庸认为,杨治未经许可,大量使用其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创作《此间的少年》并出版发行,照搬其作品中的经典人物,严重侵害了其著作权。 同时,其作品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杨治通过盗用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严重妨碍了原告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联合、北京精典未尽审查职责,应与杨治承担连带责任。广州购书中心销售侵权图书,也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
天河法院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查明事实,归纳案件四个争议焦点,其中核心关注点是:《此间的少年》是否侵害查良镛的著作权;杨治、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广州购书中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脱离了具体故事情节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的单纯要素,往往难以构成具体的表达。
《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基本没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体情节,是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
且存在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缺失,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相应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
因此,《此间的少年》并未侵害查良镛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法院认为,本案中,金庸作品及作品元素凝结了查良镛高度的智力劳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虽然杨治创作《此间的少年》时仅发表于网络供网友免费阅读,但在吸引更多网友的关注后即出版发行以获得版税等收益,其行为已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故杨治在图书出版、策划发行领域包括图书销量、市场份额、衍生品开发等方面与查良镛均存在竞争关系,双方的行为应当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杨治的作品《此间的少年》借助金庸作品整体已经形成的市场号召力与吸引力提高新作的声誉,可以轻而易举地吸引到大量熟知金庸作品的读者,并通过北京联合、北京精典的出版发行行为获得经济利益,客观上增强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同时挤占了查良镛使用其作品元素发展新作品的市场空间,夺取了本该由查良镛所享有的商业利益。
北京联合、北京精典理应知晓《此间的少年》并未经查良镛许可,若再次出版发行将进一步损害查良镛的合法权益,且在收到《律师函》要求停止出版、发行后仍未予以停止,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广州购书中心作为《此间的少年》纪念版的销售者,该销售行为具有合法来源,且在应诉后停止销售,主观上并无任何过错,查良镛诉请其停止侵权、赔偿合理支出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天河法院判决
杨治、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应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
杨治、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应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中缝以外的版面刊登声明,同时在新浪新闻首页显著位置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向查良镛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杨治应赔偿查良镛经济损失人民币168万元,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就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杨治应赔偿查良镛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0万元,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就其中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查良镛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IPRdaily综合羊城派、知产力微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