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图形商标驳回复审胜诉案例
法律依据: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之商标近似的审查之图形商标的审查之1规定: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以下商标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案情回顾:
北京某公司委托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指定为18类。商标局于2017年12月26日发文,认为该商标和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驳回了注册申请。申请人根据我公司专业商标代理人的建议,委托我司进行复审争取商标专用权。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2018年8月3日,商标评审委员做出复审决定,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构成、设计风格、整体视觉等方面差异较大,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2018年9月6日初审公告,驳回复审成功。
简析: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同时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图形商标近似判断的主观性较强,即使事先经过专业商标代理人近似检索,仍然可能因为主观因素被审查员驳回。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要寻求专业的意见,凭借代理人的以往经验,仔细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整体视觉等方面的近似程度,并且综合考虑到申请商标的知名度、投入市场使用的时间、范围、宣传力度等等,以确定进行复审的必要性。
来源:欣洋瑞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