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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相关解答

发布时间:2018-11-15 阅读次数: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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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我司之前未申报过国高,2019年想申请,请问2019年授权的知识产权在国高申报中能使用吗?

答案:>>>能

根据新版高企认定办法,在知识产权获得时间上规定申请认定时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因此,2019年授权的知识产权只要是企业申报前获得的均可在国高认定中使用。But,事情会如此简单么,理工出身的小编一个优良秉性就是穷尽一切可能性。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假如一家A公司主要是研发生产电子产品的,但是在申报时知识产权里面却包括有茶叶方面的专利。由于专利与企业的主营产品无关,这些无关专利在高企评审时是要被拿掉的。


分析:>>>

关于知识产权我们必须关注两个点:

一是时间有效性;

二是要与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相关。

那如何判断当年获得的知识产权对上年度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支持作用呢?

申报当年授权的自主研发知识产权或从企业法人处获得的知识产权,企业须能提供的证明其对上年度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支持作用的佐证材料,包括研发项目立项报告、关键研发原始记录、项目研发人员名单、知识产权申请材料等。这里注意申报当年从企业外部受让、受赠或并购获得的知识产权不能作为对上年度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独占许可的知识产权也不能在国高申报中使用。


问题延伸一:>>>

以前申报用过的专利能再次使用么?

根据高企认定办法,在知识产权的使用次数上,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Ⅰ类知识产权不限次数。

假如A公司拥有1项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7项软件著作权并于2016年通过高企认定,那么2019年该企业参与重新认定时,只有1项发明专利属于Ⅰ类可以在知识产权评价中继续使用,其他的2项实用新型专利和7项软件著作权属于Ⅱ类已经不能继续在知识产权评价中参与评分了。

问题延伸二:>>>

此外还有个知识产权权属问题:

在申报高企时知识产权的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所以发现知识产权权属人为企业法人的要赶紧去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受让手续,将法人持有的这些专利转让到公司名下后方可继续申报;同时还要注意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高企及高企资格存续期内使用。

举个例子:A、B两家企业共同为一项国家发明专利的权利所有人,A企业在2018获批为高新技术企业,那么B企业在2019年申报高企时不可再使用该发明来申请认定。

这里特别提醒大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的审核要求,实用新型专利将从严审查,其周期延长至1年左右。所以明年计划申报的企业,如有这方面的需求,在今年剩下的两个月时间内应抓紧时间提出知识产权申请,必要的时候申请加急办理(实用新型专利约6-7个月,软件著作权约1-2周)。

一定要注意,新申请的知识产权务必要与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或关键生产工艺、设备相关。


问题二:

母公司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收入中包含为子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等收入,这部分收入可以计入高新收入的份额中吗?

答案:>>>可以,但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

我们先来看看高新产品收入,引经据典一下:

定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分析:>>>

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归纳出三点: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核心技术一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一定是企业自有的,不可以是外购的;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不一定全部要有知识产权作为支撑。看到没,这里面并没有对是否为关联交易有所限制呢。

随着近几年税务核查的深入,暴露出一些企业由于管理不规范,导致因为关联交易问题无法通过国高认定。


实例:>>>

某家软件开发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签订《信息技术产品维护服务合同》,开票名称为技术服务费,为其开发一款软件并提供后续维护服务,但在合同中提及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维护服务包括维修或更换故障机器,且未标注具体金额。由于上述关联交易合同中包含了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企业无法举证合同内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金额,则该合同对应的收入均不能计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导致该企业因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不够未通过国高认定。


所以,在涉及到关联交易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一定要注意以下两点:

(1)真实性,关联公司的交易须是真实发生的,具备相应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材料;

(2)可举证性,关联交易业务实质开展的内容应与合同约定一致,并能提供开展业务内容的产品(服务)交接等过程记录,如题所说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则应能提供开展技术服务业务过程的相关记录。若企业在申报国高过程中无法提供关联交易相关证明材料,将会影响对销售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主要产品(服务)收入等的确认工作。

最后再强调一下:无论是否关联交易,销售收入的开票名称尽量做到精准体现提供的产品(服务)名称,合同要与实际开展业务内容一致,涉及多项不同业务内容时最好能标明每项业务内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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