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QQ“滴滴”声音商标,成为全国首例!
对于QQ用户来说,“滴滴滴滴”的提示音真的是再熟悉不过了。
近日,北京高院终审判决认定腾讯公司申请的“嘀嘀”声音商标具有显著性,支持QQ提示音注册商标,这也是首个经司法判决确认的声音商标。
其实早在四年前,腾讯就提出了“嘀嘀嘀嘀”的声音商标注册申请,但被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亦未批准这一注册。
腾讯公司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准予对这个声音商标的注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腾讯的诉讼请求。
商评委不服这一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改判驳回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高院已于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商评委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商评委应当依据二审判决,对“嘀嘀嘀嘀嘀嘀”QQ提示音在“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数字文件传送、在线贺卡传送、电子邮件”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2014年5月1日施行《商标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声音可以用来作为商标注册。声音商标与其他可以做为商标的要素(文字、数字、图形、颜色等)一样,要求具备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基本功能(即必须具有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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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的商标注册应满足实质条件
具备显著性和非功能性
显著性是商标保护的灵魂,声音商标应当与普通商标一样满足显著性要求。《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消费者在一般情况下能否从听觉的角度根据声音标识实现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区分。
声音商标的注册也要满足非功能性的要求。标志的功能性是指该标志的特性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而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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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声音申请注册商标时需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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