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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专利代理条例》(2019.3.1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8-12-18 阅读次数: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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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专利代理条例》修改有关情况吹风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在会上介绍,《专利代理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将于2019年3月1日实施。


贺化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专利代理行业状况和发展环境均发生了显著变化,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与行业实际、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本次修改主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优化营商环境,专利代理人的称谓改为“专利代理师”、放宽专利代理行业准入等。



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专利代理条例》修改有关情况

袭艳春

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近期,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通过了《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很高兴地请来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先生,请他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出席今天吹风会的还有司法部立法三局副局长金武卫先生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女士。


下面,先请贺化先作介绍。

贺化: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新闻媒体界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感谢各位媒体朋友能够参加《专利代理条例》修改情况的政策吹风会,同时也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专利代理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就像刚才主持人所介绍的,《专利代理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将于2019年3月1日实施。借这个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专利代理条例》的修改背景、修改主要内容和亮点,以及下一步想要开展的工作,也希望媒体朋友们对此进行宣传报道,以此更好地推动《专业代理条例》的实施。


我主要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修改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知识产权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基本保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专利代理制度是保障发明人权益,促进科技创新的支撑性基础制度,是专利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促进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于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于1991年公布实施,对规范专利代理活动,提高创新水平和质量,保障专利制度良好运行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2018年10月底,42569人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执业专利代理人达到18468人,专利代理机构达到2126家。能够提供涉外服务、专利预警、分析、许可、质押融资、专利诉讼、调解等服务的代理机构数量不断增加。开展PCT申请业务的机构数量超过1000家。专利代理人才素质全面提高,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涌现出一批熟悉法律、精通外语的复合型人才。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专利代理行业状况和发展环境均发生了显著变化,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与行业实际、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本次修改主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优化营商环境,专利代理人的称谓改为“专利代理师”、放宽专利代理行业准入等,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亮点如下

一是简政放权,支持创新创业,减轻群众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与创造力。包括:取消代理机构设立审批的省级初审;放宽代理机构组织形式要求;简化考试报名条件,取消申请代理师资格应当具有工作经验等要求;取消不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是放管结合,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包括: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代理机构和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支持创新,鼓励代理机构和代理师为小微企业以及弱势群体提供代理援助服务;健全执业规范,要求代理机构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完善关于代理机构和代理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是优化服务,加大便民利民,提高服务效率。包括: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为公众了解代理机构经营情况、代理师执业情况提供查询服务;代理师和代理机构办理备案、审批全部实现一网办通。


三、下一步工作

接下来我局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贯彻落实新条例,加强宣传普及,尽快完成《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等部门规章的修订工作,做好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改造等技术准备,确保新条例能够顺利实施。二是继续提升行业监管水平和行业服务能力,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营造良好创新环境,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袭艳春:

感谢贺化先生的介绍。下面开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我们了解到,知识产权局正在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专利代理是提升专利质量的重要一环,我们想了解一下,新的条例在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专利代理质量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贺化:

谢谢您的提问,这是个非常好的问题。就像刚才您所讲到的,我局正在推动提升专利质量工作,这是我局近期和未来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专利代理是创新成果转化为专利权的重要环节,是一个基础性工作,因此在此次《专利代理条例》修改过程中也考虑到这方面的内容。我梳理了一下,大概有五个方面的内容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促进专利质量的提升。

第一在《专利代理条例》第16条增加了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明确专利代理师应当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目的就是要增加代理师的责任意识,能够更加有效地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专利质量。

第二,在《专利代理条例》第20条增加了专利代理援助服务的内容。国家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对一些特定的群体提供代理援助服务,帮助小微企业、无收入、低收入群体申请专利。通过上述措施,能够维护上述群体的合法权益,提升专利质量。

第三,在《专利代理条例》第23条中增加了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公开的内容,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地方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发布代理专利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相关情况。发布这些信息,是为了让社会公众能够更好地了解优秀的代理机构,进一步优化专利代理服务,这样也有利于提升专利质量。

第四,在《专利代理条例》第21条中增加了行业自律方面的内容,要求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全国性的行业组织主要是指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另外,在不少省份也成立了地方的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新的条例要求,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要开展专利代理师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

第五,在《专利代理条例》第22条中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监管方面的内容,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如果发现违规的情况,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通过这五项内容的修改,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促进专利代理质量的提升。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专利代理行业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常健康的良好态势,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所谓的“黑代理”问题,不知道这次新条例对此是否作了相关规定?规定是什么?

宋建华

非常感谢您的这个问题,这个问题非常好,也是这次《专利代理条例》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正如刚才您提到的,专利代理行业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行业规模也是逐渐在壮大,整体服务能力在提升,基本保障了专利制度的良好运行。但是在整个专利代理市场的运行过程中,由于利益的驱动,市场上也开始出现“黑代理”违法行为。所谓“黑代理”,就是没有经过许可,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这些“黑代理”以谋利为目的,服务质量低下,给创新主体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在这次修改过程中,为了遏制这种现实中存在的严重扰乱行业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新的《专利代理条例》明确规定了“黑代理”的法律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黑代理”本身就是违反行业准入制度的违法行为。未经许可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属于一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禁止“黑代理”有助于保障正常的行业秩序,是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对“黑代理”行为设定行政处罚,进行查处,符合《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

二是“黑代理”扰乱了正常的专利代理市场秩序,损害了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黑代理”以牟利为目的,缺少专业化的素质和能力,通常又是采取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不正当的手段来吸引客户,在实践中,针对专利代理服务的一些投诉或者纠纷,多数也是由于“黑代理”行为引发的。对“黑代理”放任自流,不仅使行业准入制度失去意义,更是对广大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三是禁止“黑代理”是国际通行做法。在其他国家实践中,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也是要予以法律制度层面的规制。谢谢。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在新修改的条例中,将专利代理行业从业者的称谓由“专利代理人”改为“专利代理师”,请问是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贺化:

这次修改把“专利代理人”改为“专利代理师”,这个称谓的变化有其深层次的考虑。因为专利代理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刚才我说了,其不但是提升专利质量的重要保障,也是服务创新主体的重要环节。提升他们的社会影响力,使他们更有执业荣誉感,是这次条例修改的一个重要考虑。

在国内,类似一些经过行政许可才能执业的行业,他们的称谓有注册会计师、律师、医师,很少叫“医人”或者“注册人”。同时我们也参考了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的称谓。

基于这些考虑,我们这次在《专利代理条例》修改过程中,将“专利代理人”修改为“专利代理师”,这是代理行业长期以来的呼吁,此次修改也是顺应了广大代理从业人员的诉求。谢谢。


光明日报记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需要,条例此次修改在专利代理机构准入制度方面,有哪些方面的改进和完善?谢谢!

金武卫:

这个问题提得好。这次条例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亮点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专利代理行业准入制度,以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专利代理的专业化和市场化。

这次修改,按照“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支配、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放活微观主体”的精神,取消了两项行政审批,优化了两项行政审批,同时还放宽了专利代理师、代理机构的准入条件。


具体到专利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改革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将现行条例规定的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改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审批,放在工商登记之后,实行“先照后证”。

二是简化了审批程序。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原来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的内容,实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直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来审批。同时,还取消了实践中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三是放宽了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准入条件。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对现行条例规定的合伙人、股东、具有专利代理资格证书和从业经验的要求也作了修改,这样就为放宽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限制,以及对合伙人、股东的要求留下了必要的空间。谢谢。


人民日报记者

请问贺局长,刚才您提到要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专利代理的援助服务,请问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对专利事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贺化:

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在条例第20条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于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低收入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我刚才已经向大家介绍过了,一是通过这种援助服务,可以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我们做过统计,有代理的专利申请获权率远远高于无代理的专利申请获权率。在我的印象中,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率能够提高到大约60%到70%,所以提高专利质量是第一优先的考虑。二是通过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可以向低收入群体或者初创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普及专利知识,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利用专利制度。三是能够增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社会责任感。基于上述多方面的考虑,我们增加了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的相应条款。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

这次《专利代理条例》的修改,有没有涉及中国港澳台地区的内容?有哪些内容?这些修改的内容对国家正在推进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有什么作用?谢谢。


宋建华:

感谢您的提问。这次专利代理条例的修改,主要是定位在加大“放管服”力度,简政放权、支持创新创业,同时优化政府服务,加大便民力度,并些在这方面确定了相应的举措。

对于港澳台居民,2004年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港澳居民开放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2011年,根据两岸方面往来的需要,我们针对台湾居民也开放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根据现行政策,港澳台居民都可以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资质以后,可以在已经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展执业行为。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总体部署,我们也在进一步研究相关政策和举措。谢谢。


袭艳春:

如果没有更多的问题,今天的吹风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三位发布人,也谢谢大家!


来源:IPRdaily中文网综合国新网、中国网,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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