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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行为一般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5-11-20 阅读次数: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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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形态是制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对侵权行为做出的不同分类,这就对于明确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等等专利侵权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专利侵权的具体形态根据《专利法》可分为二类:

  (一) 实施他人的一个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未经权利人许,第二:需要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具有以下的三种具体形式:

  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是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

  2、使用他人发明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此类专利侵权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根据《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有以下四种形式: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另外,《专利法》第59条还规定了另一种违法行为,即“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此种行为不是专利侵权的表现形态,也就不是专利侵权,不承担专利侵权责任,仅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处罚。

  除法律规定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另两种侵权行为:一个是“过失假冒”,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这时,该行为即使无假冒故意,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另一个是“反向假冒”,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向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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