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驰名商标”宣传 大中被判三倍赔偿
新闻来源:北京日报(北京) | |
“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日常消费时,消费者常常会听到、见到这样的广告宣传。然而,大中电器销售饮水机时,因为使用了“驰名商标”四个字,被法院判令三倍赔偿消费者。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获悉了这起案件。 赵先生起诉称,其于2014年11月在大中电器清河店购买沁园饮水机和浪木饮水机各一台,当时,附近墙柱广告中标明:该两款饮水机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标志及字样。后赵先生了解到,根据有关规定,所有获得“中国名牌”的企业于2012年9月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中国名牌”标志及称号,超期使用认证标志涉嫌假冒,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另外,商标法也明确规定:广告中禁止出现中国驰名商标字样。赵先生认为以上标志和用语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向海淀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对大中电器清河店违法使用“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广告语一事进行立案调查,定性属实,对该店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随后,赵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中电器退货、退款且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定大中电器的上述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按照消法规定,判决大中电器公司退货、退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 驰名商标 实际上属于著作权保护领域,而多年来,我国消费领域异化了这一专业名词。”法官介绍,一旦产品获得“驰名商标”称号,可以获得特殊保护,例如禁止不当注册、不当使用等,说直白一点,就是防止杂牌“傍名牌”。但是,长久以来商家的广告宣传,让不少消费者误以为,“驰名商标”代表某个品牌商品质量好、信誉高,其实,商品贴着“驰名商标”标志,并不足以说明其质量胜过同类产品。因此,当商家把“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使用在产品或宣传活动中,就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我国新商标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