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被驳回后,如何积极应对
前言: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该条的法律宗旨在于所申请注册的商标都具有显著的特征,区别于其他在先权利商标,这样既保护申请者的权益也使消费者不受到混淆。
案例:
申请人北京和光谷公司在2016年为公司的进一步扩大发展需要,特以公司发展目的和发展期望设计了“”商标,并向商标局在35类提出注册申请,之后在审查过程中,被判定为与在先权利商标构成近似,被驳回。
在驳回复审期间申请人提出充分的证据说明,称驳回商标“”是区别于其他同一类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在先权利商标的,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日委托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驳回复审,阐述了申请人“”商标来源于其2016年就注册成立的全体公司成员的共同创作灵感,且提供了相应的使用证据,证明其“”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明显区别。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3月20日发文,认为被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并不构成近似,核准注册了申请人的第35类“”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且实际使用商标时也易使消费者混淆,最终使其商标有效注册,驳回复审获得成功。
本案复审关键点: 商标被驳回后不必担心,要委托专业的代理公司,对于复审内容,在阐述理由,提交证据时会抓住重点、找准突破点,提高复审成功的概率。
总结: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许公告”,其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与在先权利商标构成近似,不误导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所以,如果申请注册商标并非是要误导消费者,且有明显而充分的证据来区别于其他在先权利商标,则并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文章来源: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